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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解易说批判二十(第1页)

十八、《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蛊》卦内容的诸家易说

1、诸家易说

(巽下艮上)蛊:元亨。

虞翻曰:泰初之上,与随旁通。刚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

伏曼容曰:蛊,惑乱也。万事从惑而起,故以蛊为事也。

案:《尚书大传》云:乃命五史,以书五帝之蛊事。然为训者,正以太古之时无为无事也。今言蛊者,是卦之惑乱也。时既渐浇,物情惑乱,故事业因之而起惑矣。故《左传》云: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是其义也。

“利涉大川。”

虞翻曰:谓二失位,动而之坎也,故“利涉大川”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子夏传》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后甲三日者,乙、丙、丁也。

马融曰:甲在东方,艮在东北,故云“先甲”。巽在东南,故云“后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三日者,不令而诛谓之暴,故令先后各三日,欲使百姓遍习,行而不犯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虞翻曰:干,正。蛊,事也。泰乾为父,坤为事。故“干父之蛊”。初上易位,艮为子,父死大过称考,故“有子考”。变而得正,故“无咎。厉,终吉”也。

案:位阳令首,父之事也;爻阴柔顺,子之质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虞翻曰:应在五。泰坤为母,故干母之蛊。失位。故“不可贞”。变而得正,故贞而“得中道也”。

案:位阴居内,母之象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王弼曰: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矣。

案:爻位俱阳,父之事。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虞翻曰:裕,不能争也。孔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四阴体大过,本末弱,故“裕父之蛊”。兑为见,变而失正,故“往见吝”。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荀爽曰:体和应中,承阳有实,用斯干事,荣誉之道也。

上九:不事王侯,

虞翻曰:泰乾为王,坤为事。应在于三。震为侯,坤象不见,故“不事王侯”。

“高尚其事。”

虞翻曰:谓五已变,巽为高,艮阳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2、易说批判

《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蛊》卦爻辞所编汇的注释共有六家,其中新出现的南朝宋人伏曼容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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