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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部分(第1页)

46年所出现的条件下,他们的呼声很难被人注意,因为一般说来,他们没有组织起来,而左翼却仍然保持着战争时期的组织,并且得到一些准军事性组织的支持。

在西方宗主国列强中间,大都缺乏明确的方针。他们把力量和注意力集中于主要而迫切的任务上面,即首先是抵抗,然后是打败强大的敌人;而对于下一步该做什么却没有明确的打算。在每一个宗主国里,要求完全恢复战前状态的大有人在。

在殖民地损失了资本的工商企业现在急于想补偿自己的损失,在殖民地发了迹的官员们也想重振旧业。对于许多昔日的欧洲侨民,特别是——但并不仅仅是——政界人士,发生作用的另一个动力是,他们感到,自己对居住在周围的、曾由他们帮助组织各种事务的人们怀有一种慈父般的感情,他们真诚地相信,这些人的幸福确实需要他们或者象他们自己那样的其他欧224 洲人的帮助。另一方面,西方宗主国中的左翼,出于理论信仰上的原因,对东南亚极端民族主义者的事业深表赞同。所以,东南亚统帅部以及后来接替它进行管理的民政当局部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得不到一个使各方面都感到满意的解决办法。结果,从1945年到1946年,东南亚的大部分地区由于民族主义精神的加强而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使得这一地区遭受了从未有过的苦难。

这个时期里,在东南亚出现的那种混乱的政治局势不仅是个地方性问题,它是一个与全世界都有关系的问题。战前,东南亚曾是世界上重要商品的重要产地之一。

缅甸、暹罗和印度支那曾是世界三个主要大米输出国,平均每年出口六百万吨,其中一部分供这个次大陆的其他地区(主要是马来亚和印度尼西亚)消费,同时也供应中国、印度和锡兰。东南亚落入日本人手中以后,这些出口便中止了,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次大陆本身。后果之一是1943年孟加拉发生了一场灾难性的饥荒。东南亚还曾是其他产品(诸如橡胶、锡、奎宁和食糖)的主要产地。但是,在1945年的情况下,大米是主要的必需品。

东南亚不但出口停止,而且生产也急剧下降。由于被剥夺了市场,当地的耕种者不再生产超出维持其自身生活需要的产品。结果,农田日趋荒芜。

东南亚的粮食供应潜力,对于一个人口正在迅速增长的世界来说是极端重要的,恢复生产必然成为政策中的一项主要目标。的确,几乎可以这样说,在本地区肩负主要责任的英国政府的政策可用“大米”二字来概括。

显然,这个问题不是各个地区可以自行解决的,需要协同努力。在重新占领的初期,东南亚统帅部根据华盛顿联合粮食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分配大米;但是,军事管制不能维持长久,于是英国政府任命基勒恩勋爵为东南亚特别专员,基勒恩勋爵于1946年3 月16日在新加坡就职。总的来说,他的工作是协调东南亚的经济机构,特别是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增产粮食和分配粮食给缺粮地区,就英属领地的事务而言,他还担任了本地区有关国际关225 系方面的政治总顾问的角色。

特别专员通过地区会议来行使职责。1946年4 月召开了一次粮食会议,以后,由各领地一起先只有英属领地,但后来也包括非英属领地——的代表每月开一次会,为提高生产和控制消费制订措施。1946年5 月召开了一次营养会议,研究改进次大陆人民的饮食问题,特别是鼓励以代用品代替大米。为了加速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特别专员还负责分配用煤,并采取措施保证节约使用各种运输工具。

这样,在东南亚各国政治形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通过英国特别专员的媒介,采取国际合作,为缓和粮食短缺的严重形势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1946年东南亚通过官方渠道出口的大米总量不到一百二十万吨,而战前,每年平均输出是六百万吨,这一事实表明了这项任务的艰巨,并迫切需要恢复某种程度的政治稳定,以便为全面恢复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暹罗

1945年8 月16日,曼谷广播电台以国王的名义宣布:撤销暹罗于1942年1 月对英国和美国的宣战;并表示暹罗希望恢复它与联合国家在1941年12月8 日以前的友好关系;同时,暹罗保证交还日本移交给它的马来亚的吉兰丹、吉打、丁加奴、玻璃市,和缅甸的两个掸邦即孟板和景栋。8 月18日公布了国民大会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批准了上述声明,同时进一步声明暹罗将恢复它一贯奉行的中立政策。三天之后,即8 月22日,伦敦方面宣布:在曼谷的瑞士领事馆早在8 月17日就曾电告英国外交部,通知他们暹罗当局正在安排立即释放盟国平民,其中包括一百七十名曾被关在城内拘留营的英国侨民;但是暹罗当局建议这些人暂时住在拘留营里,以避免他226 们同那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装的日本军队之间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9 月初,一个暹罗代表团访问了设在康提的东南亚司令部,司令部向他们提出了实行军事占领和政治解决办法的两份建议。暹罗人愿意接受前者,但是拒绝后者。

东南亚司令部的美国军官们支持并鼓励暹罗人拒绝后一建议;他们发回华盛顿的报告还引起了国务院的干涉。结果,关于政治解决的条款留待以后讨论,而军事占领则立即实行。一旅英国和印度军队于9 月7 日至13日间从缅甸空运到了暹罗。

在暹罗,占领军的任务就象在东南亚的其他地区一样,主要是负责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员以及解救盟国方面被拘禁的乎民和战俘。在后一项任务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处理由于缅暹铁路悲剧所造成的后果。在建筑这条铁路的过程中,有一万二千余名各种周籍的战俘,连同从东南亚各国强行征召来的数目不详的民夫一起,丧失了生命。据估计,这些民夫的总数在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查明下落的大约只有三万人。

然而,比起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亚的类似的部队来,这支占领军的任务算是轻的,因为它是在一个国内政治形势相对稳定的国家里执行任务。由于这个缘故,驻暹盟军丝毫没有卷入当地的政治纠纷。在康提开始的、而在1945年11月东南亚司令部迁到新加坡后继续进行的谈判,只涉及暹罗和英联邦之间的媾和问题,而没有涉及暹罗的国内政治问题。

英国备界普遍认为,当初暹罗政府是在几乎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宣战的。当时盟国甚至连它们自己在东南亚的领地都无法捍卫,更谈不上保卫暹罗了。而暹罗人又显然没有能力抵御日本人的进攻。再者,不但亲日首相披波·颂堪元帅已于1944年7 月被赶下了台,而且在战争的最后阶段,东南亚司令部已同暹罗政府的高级人物——如摄政乃比里·帕依荣——建文了联系,从而227 组成了一个暹罗抵抗运动。

由于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们这样称呼抵抗运动的成员——的武装活动已无必要,但它的精神却是存在的。

不过,暹罗是宣过战的,这是个事实,而且它对于当初牺牲缅甸、马来亚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从日本人手里接受新的领土一事,丝毫也没有反对过。至千它的和谈建议,那是在日本人已经显然就要失败的时候才向盟国提出来的。

这几方面的权衡结果,反映在1946年1 月1 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厦签订的媾和条款里。因而这些条款并不过分苛刻,但又确实是某种惩罚,虽然暹罗被迫提供的赔款是以无偿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国中不包括英国自己)。这个条约规定:

暹罗归还从缅甸和马来亚并吞来的领土,并赔偿由于暹罗的古领所造成的损失;归还英国的财产,包括柚木林和锡矿的股权以及开采权,并赔偿所蒙受的损失或破坏:恢复英国的银行和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贷款利息,并追加拖欠期间的利息;谈判新的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同英国和印度之间的新的领事协定;恢复同邻近的英属领地之间的贸易。除了这些相当于恢复“战前状态”的条款之外,暹罗还保证在联合国通过的可能与暹罗有关的一切国际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特别是在那些可能同马来亚、缅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有关的措施中给予合作(第六条)。暹罗还保证未经英国政府事先同意不得开凿穿过克拉地峡的运河(第八条)。此外,暹罗还保证:禁止在1947年9 月1 日以前出口大米、锡、橡胶和柚木,除非是根据设在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的建议(第十三条);保证在曼谷为一个由英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提供一批相当于条约签订之日,暹罗全部积余的、总量可达一百五十万吨的大米,或者数量相当的稻谷(第十四条);保证以商定的价格向同一大米机构提供除满足暹罗国内需要之外的全部退罗大米,直到1947年9 月1 日为止(第十五条)。条约还规定英国和印度支持暹罗申请加入联合国(第二十二条)。

条约的序言中肯定了暹罗抵抗运动在战争期间所做的工作。英国在签署这个条约时,既代表它自己,也代表22了印度,因为印度军队在战胜日本的过租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一天,暹罗和澳大利亚的代表在新加坡交换了协议草案换文,为结束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奠定基础;1946年4 月3 日,两国在曼谷最后正式签订了和平条约。

条约规定:暹罗政府负责归还澳大秋亚的财产和股权,并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保证允许澳大利亚的商业和采矿企业恢复经营;同意与澳大利亚就签订一项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一项领事协定举行谈判;保证以澳大利亚政府所能接受的条件缔结一项维修和管理澳大利亚战争死难者之墓的协定。在英联邦的其他自治领中,似乎还没有一个国家同暹罗签订过类似的条约,澳大利亚的情况是特殊的,这是因为在1941年的时候,澳大利亚在暹罗拥有大批锡矿企业,而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它在暹罗的利益,曾于1942年3 月,2 日宣布同逼罗处于战争状态。

根据这些条约,暹罗承担在东南亚的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的义务,但就其具体内容来看,这种义务同享有联合国会员国权利(暹罗也希望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其他国家所要承担的义务没有什么两样。至于克拉地峡问题以及在大米贸易方面,暹罗确实受到了惩罚。在过去的五十多年里,曾经一再传说要在暹罗境内位于缅甸和马来亚之间的狭窄地段开凿一条运河,使来往于印度洋和远东的船只可以避免经过新加坡。关于开凿这条运河的建议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已提出,但从未有人认为它在商业上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一艘来自锡兰加勒角的船只为了穿过克拉,将不得不往北行驶二百英里以上,然后为了避开束埔寨角附近的危险水域,又得往南航行二百英里,才能到达南海;再者,新加坡是一个设备良好、位置适宜的贸易中心,暹罗没有一个港口能够同它竞争。这样,克拉运河的价值就只能是战略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了;但是从战略上考虑,这条运河如果建成,很可能有损于英国海军的利益。各大国都曾一再觊觎这一地区。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德国财团企图购买这个半岛西海岸的凌加卫群岛;同一时期,俄国人也曾对开凿运河的可能性颇感兴趣;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期,又传说日本人在229 积极从事这条运河的开凿工作,虽然这些传说都是毫无根据的。其实,某些限制措施早就实行了,因为根据1009年的一项英暹协定,暹罗政府保证决不把退罗湾西岸具有战略价值的地方割让与任何第三国。现在,根据1946年1 月1 日的条约,凡是英国和印度政府希望恢复的各项前英退条约一概重新生效《第十八条),而且条约还明确规定了暹罗未经英国同意不得开凿克拉运河。

条约中关于大米的规定更为苛刻。暹罗必须无偿提供多达一百五十万吨的大米,这几乎等于暹罗平均每年的大米出口总量。然而,这批大米并不是要成为英国政府的财产;它是提供给一个国际组织,作为对世界谷物储备的一个贡献。有关大米的条款确实是这个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条款的宗旨在于救济当时席卷印度和东南亚一些地区的严重粮荒。

在英国人看来,和约的条款是宽大的,目的是为了迅速恢复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暹罗的大米对于救济印度和东南亚的粮荒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些大米的获取和分配却有赖于暹罗政府的友好合作。此外,英国战前在暹罗就已经有着重要的商业利益,这种地位也只有在暹罗政府的合作之下才有可能得到满意的恢复。

由于同样的原因,暹罗国内政局的稳定也是符合英国的利益的。一项苛刻的和约将会引起暹罗人的不满而不愿给予合作;它还可能导致任何接受这项和约的暹罗政府垮台。

尽管这个条约在英国人的眼里也许是宽大的,但是在美国却引起了相当多的批评。美国政府一向漠视1942年1 月25日暹罗的宣战,而且从不认为自己已和暹罗处于战争状态。看来他们曾经施加影响,以期达成一项温和的条约,而英国和暹罗政府已达成的条约虽然温和,却还是不能幸免美国报界的严厉批评。据一家报纸报道,230 代理国务卿迪安·艾奇逊曾不止一次地向英国政府暗示,他希望在美国政府还没有申朋它的观点以前不要正式签订条约;当条约公布时,美国有些报纸认为条约是过分苛刻的。在这些批评中,至少有些是由于对条款的误解而产生的,有人认为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大米将是对英帝国的无偿赠品,而事实上这批大米是要交出来的,而且也确实是交由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统管,并按需要分配给了粮食不足的国家,使中国、菲律宾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都得到了好处。

和约签订后,英国贸易部于1946年1 月7 日宣布英国与敌对国通商条例不再适用于暹罗,英美两国并立即同暹罗政府恢复了外交关系。盟军对暹罗的占领似乎仅仅引起轻微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又是任何一支占领军都必然要引起的。1946年11月15日,当总数近十二万五千名的日本投降人员的最后一批彼遣返回国时,盟军对暹罗的占领也就结束了。

和约中有关大米的条款证明是行不通的。暹罗的大米并不是暹罗政府的财产,控制着大米贸易的华商不想把一百五十万吨大米作为礼品无偿地赠送给世界谷物市场,甚至也不愿以公道的价格卖给退罗政府;他们宁愿把大米走私到马来亚或香港,那里普遍的粮荒使得他们可以在饥民身上牟取暴利。因而早在1946年5 月,已有必要签订一项新的大米协定。5 月3 日,伦敦、华盛顿和曼谷同时宣布:英国驻东南亚特别专员基勒恩勋爵在访问暹罗期间已商妥一项修订的协定(美国也是参加的一方),免除暹罗无偿提供大米的义务;而且英国将购买一百二十万吨大米,由暹罗在十二个月内交货。每吨大米的基价是十二英镑十四先令,如在5 月31日以前交货,每吨另加补贴三英镑,如在5 月31日至1946年6 月15日之间交货,每吨另加补贴一英镑十先令。如果在十二个月限期内交货的大米少于商定的数量,暹罗政府必须无偿补足缺额。根据这项协定所获得的大米将由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统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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