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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部分(第1页)

帅部进行赔偿物资的具体拆迁工作。1947 年7 月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陆海军兵工厂和合成橡胶工厂的金属制成的设备可供拆迁以作赔偿,一俟后勤工作安排就绪,就可分配给具体指定的各个国家。

但是,直到占领的第二年年底,具体的拆迁赔偿报表还没有做出来。这些有关赔偿的根本问题没有明确决定,这种情况继续影响着生产的恢复。经济安定部在报告的结语中说:“在目前既缺原料又缺电力的经济形势下,指定一些工厂作为赔偿物资不一定会引起生产的下降;但是究竟哪些工厂最后要保留下来,这个问题至今还不清楚,倒使生产的热情受到阻抑。”另一个与赔偿密切有关的问题是日本从占领地区掠夺的财产的退赔问题。美国原来的政策是日本应立即全部归还它掠夺来的可以查明原主的财产。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日本政府找出并收集全部掠夺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从国外运回日本的物件以及从住在日本的同盟国侨民那里抢去的财产。退赔中两个最困难的问题是:一,如何将认领退赔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就如何处理那些知道是掠夺来的但无法查明原主的物品达成协议。到了占领的第二年年底,远东委员会还在绞尽脑汁设法解决这些问题,而民间财产保管人还保管着价值两亿美元以上的财产。

(五)解散财阀

“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中提出,要鼓励工业中的民主组织。

它主张在收入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分配,并解散大工业和大银行联合企业。因此,解散大的家族联合企业(财阀)和分散经济权力的计划,成了日本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庞大计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波利赔偿工作团的报告反映了美国对财阀的态度。报告中毫不含糊地指责财阀,认为财阀要为战争负责,将财阀描写为“日本最大的战争潜在势力;正是这些财阀使得日本的一切征服和侵略行为成为可能”。虽然“财阀计划”——人们通常这样叫它——成了占领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最先放弃的改革计划之一,但在占领的开头两年中,曾努力推行过这个计划。早在1945 年9 月1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就要求日本政府汇报1944 年营业额超过一百万日元的所有工业、制造业和采矿公司的情况。四个最大的家族集团——三井、三菱、安田和住友——立即制订了它们自己的解散计划。这项计划建议:解散主要的家族控股公司,强迫主要的董事和经理辞职;成立一个独立的“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来促进解散。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5 年11 月6 日以指令的形式答复了第一个建议,总的说来批准了解散计划,并要求了解这四家公司的详细情况。指令命令日本政府交一份关于肃清那些有联锁董事会的大型托拉斯和联合企业的计划。要另行成立一些公司来代替这些托拉斯和联合企业,这些新建的公司将规定较广泛地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并较广泛地分配收益。指令也对四家公司的业务活动规定了限制。

为了得到充分的材料来判断日本政府的建议,专门派了一个由财政和经济问题专家组成的“财阀调查团”前往日本。不久以后,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成立了,这个委员会有权充当旧财阀商行的证券的控股公司,并以公平的价格将这些证券卖给新主。与此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对这四家公司的业务活动规定了限制,禁止财阀家庭的成员在他们的公司中继续担任负责职务,并且禁止联锁董事会或备公司间相互持有证券。

任何这一类改革计划的能否成功,都是与废除旧的战时负责物资分配和核定物价的控制协会密切关联的。因此,在1946 年11 月20 日,经济安定部解散了这些协会。随后,第九十二次国会成立了一批国营公司(公团)。由这些公司暂时负责现已废除的控制协会的工作。几乎与经济安定部采取这个正式行动的同时,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和富士工业公司这五个被点名的财阀公司开始把它们的证券移交给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另外四十个联合企业也被列入计划,将同这五家大公司一样被清除掉。这些公司控制着一千一百一十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证券总共价值达六十亿日元,大约相当于日本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百分之十五。在限制了日本十大主要家族的个人资金后,解散财阀的下一个重要步骤是在1947 年1 月4 日把整肃的范围扩大到金融界、工业界和商业界的显要人物。因而,财阀家族的成员以及其各公司中的总经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排除出公司中的重要职位。因此,通过改革结构,通过撤销旧家族成员在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有权势的职位,对于大的家族联合企业发动了进攻。

“财阀计划”具有深远的意义;要实现任何同“财阀计划”一样重大的日本经济结构的改革(包括废除控制协会和整肃实业界领导人物),都需要盟军最高统帅部作出不断的努力。财阀的证券移交,是由一个特设的委员会(证券调整清理委员会)来执行的,这个委员会有政府的重要财政机构的代表参加。这个委员会制定分配证券的程序,决定证券的比率,并监管证券的出售。基本上,它的任务是尽可能广泛地销售列在盟军最高统帅部解散财阀计划之内的各公司的证券。为了防止新财阀的产生,国会在1947 年4 月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私人对限制贸易进行垄断,并规定了公平贸易的办法。这项法律也禁止合并,禁止联锁董事会,以及禁止其他一些旧时财阀的特有做法。这项法律最后规定,按美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的形式成立一个委员会,来执行新的法律,并制定约束全部工业的条例。到这一年的中期,这个委员会正式成立的时候,结构的改革也完成了,但有很多迹象表明,日本的实业家只是勉强地接受了这些改革,他们把这些改革视为对日本战败的惩罚。盟军最高统帅部原来下令只解散五个最大的财阀企业,而改革计划最后扩大到六十七个控股公司和三千六百五十八个子公司。实业家和金融家(包括那些被整肃的)对改革进行了抵制。事实上,只是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坚持下,改革才取得了合法基础。由于公众对这个计划既无热情也无信心,所以到

1947 年年底,政府持有的全部证券只卖出了百分之二。

看来,想比较广泛地分配这些公司的证券,这个目的能否达到,是很可怀疑的。

不久以后,美国相当迅速地改变了对“财阀改革计划”的政策;在这一点上,很重要的是要记住:经济改革于1947 年12 月达到了顶峰。在这以前好几个月,美国曾向远东委员会提出一份关于限制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这个全面性问题的文件,供他们考虑。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促使日本国会通过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限制法。这一法律要求解散一些大公司,这些公司规模太大,以致妨碍健康竞争的发展,或损害其他公司独立经营同一类企业的机会。结果,不仅是财阀的企业,而且其他一些规模大到足以束缚贸易的公司,都遭到了解散。这个法律和美国在远东委员会中的一些建议,都是以一个文件为基础的;

这个文件以后以其档案编号远东委员会第230 号闻名。

当这个文件的内容被人知道时,其中的建议遭到了美国财政界的严厉批评。因此,随着新的一年的开始,美国不再督促执行改革计划了。国会已经制定法律禁止财阀、大联合企业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然而,由于不再受到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进行改革的压力,日本的经济结构慢慢地又恢复了具有过去特点的许多形式。

第九节 社会发展

(一)引言

要想实现盟国在日本的目标,单是在国际事务方面、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进行改革是不够的。社会的改革也同样是当务之急。盟国关于战后政策的基本文件,如波茨坦公告和投降书,都承认这一事实。这些文件规定,应该采取具体的步骤来搞臭军国主义,并惩罚那些把日本引入战争的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者。所有的战犯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日本政府要扫清那些阻碍民主倾向发展的障碍。最后,要保障“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

(二)战犯

同德国的战犯一样,日本的战犯也分为两大类,审判也分为两种。

大部分战犯是违犯了公认的战争法规的那些人。这一类日本陆海军人员由军事法庭审判,军事法庭由受害国的代表组成。审判则在战犯犯罪的国家分别进行。到1947 年中期,战犯嫌疑犯名单上的人数共达二千二百多名,其中有些人已经定罪,因为他们对战俘和平民犯有暴行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第二类战犯包括那些计划过或参加过违反国际法或协议的经正式宣战或不宣而战的侵略战争的人,不论其职位高低。因为对他们的宣判是个国际责任,所以盟军最高统帅部在1946 年1 月19 日成立了一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个国际军事法庭在它的宪章中明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判那些在1928 年1 月1 日到1945 年9 月2 日期间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的日本领导人物。这个法庭是由在投降书上签字的那些国家加上印度和菲律宾共和国的成员组成的。虽然这个法庭可以订出它自己的关于证据的规定,但是它还是采用了最常用的程序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例如必须要经过起诉,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以及允许被告答辩。

法庭收到了对二十八名主要战犯的控告,他们被控为犯了五十八条罪状中的一条或几条。被告中包括这样一些显要人物:天皇的战时总顾问木户幸一,前任首相东条、小矶和广田,还有象松冈、荒木、板垣、松井、土肥原、桥本这一类极端民族主义者和军国主义者。起诉的内容包括日本取得大东亚霸权的主要步骤的十二个方面。

到1947 年1 月24 日,起诉结束时,被告中有两个已死亡,另有一个神经失常。被告一方曾提出一个动议说这次审判是错误的,这个动议被法庭驳回了。于是被告一方在第二年内主要是设法证明日本是为了自卫而被迫行动的。东条作为战时的首相,在证词中写道:“我们这些人当时负着决定我们民族命运的重任,对于我们来说,唯一可走的路是为民族的自存而进行一场战争,。。这是一场自卫战争,丝毫谈不上违犯现在公认的国际法。”

最后的判决宣布说:所有的被告都有罪,其罪行是参加了一项借发动侵略战争来谋取日本统治亚洲的共同计划。审判的结果是:七名判处死刑,十六名判处无期徒刑,一名判处二十年徒刑,还有一名判处七年徒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所有的被告都犯了他们被控告的那些罪行,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日本人民是否懂得这一审判的意义,或从中学到新的法律上的方法,这是一个问题。直到被告开始答辩时,人们才普遍地对这一审判发生兴趣。许多人认

为,法庭定这些被告有罪是必然的,可是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法庭要花费那么多时间才得出这一结论。还有一些人说,他们自己幸而没有处于负责地位,战败了的日本领导人,不可能盼望有比一死更好的命运。

(三)教育

要让日本人长远地接受民主的原则,就必须把教育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日本的教育哲学长期以来一直是以这样一个概念为基础的:个人应被训练起来和组织起来,成为国家有效的工具。整个教育制度的目标在于抑制个人的主动精神和独立思考,而培养听话和绝对服从。

教育的每一个部门都在文部省的严格控制之下,文部省通常是由知名的民族主义者掌管的。要排除那些妨碍日本人恢复和加强民主倾向的障碍(这一点波茨坦公告已作了规定),就必须发展一种与投降前的教育制度和教育哲学截然不同的教育制度和哲学。正如前盟军最高统帅部宣传和教育局的一位官员所指出的:“对几乎整个民族重新进行教育,是解决日本文化生存这个基本问题的出路。”在投降时,一般的教育都处于停止状态。在投降前,

除了小学以外,所有的学校实际上都关门了,以便让学生参加战时的生产劳动。百分之十的校舍己不堪使用,其余大部分则是局部被毁。美国在日本采用的政策与它在德国起初采用的政策相反。它命令学校尽快地复课。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5 年10 月22 日发布了一项关于“日本教育制度的管理”

的指令,概述了占领中有关教育的目标和政策。该指令禁止传播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想,禁止军事教育和操练。它命令对教师和行政人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是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鼓吹者,就将其撤职。过去由于有自由主义或反军国主义的思想而被撇职的人,可以复职。指令中最后一点是:在修订的教科书尚未印出来以前,允许使用原有的教材。但不久以后,原有的伦理(修身)、日本历史和地理教科书被禁止使用,课程表中也暂时去掉了这几门课。

1946 年1 月,日本的教育改革迈出了又一个很重要的步子。元旦那天,天皇发表了一个新的诏书,在诏书中他否定了自己的神性,也否定了日本民族比其他民族优秀。同时,他重申了他祖父的旨意:为了促进帝国的福利,应当向全世界去寻求智慧和知识。四天后发表的关于整肃的指令,引起了广泛的变化。已经悄悄地开始沿着较为民主的路线改革教育制度的文部大臣前田多门辞职了。接替他的是个职业教育家——

安部能成。废弃了原先的“甄别”那些不合适的教师和行政人员的计划。

制订了一套符合指令精神的新步骤——这项工作直到1946 年5 月7 日才完满告成。与此同时,在美国组织了一个教育调查团,以便研究下列问题:

日本的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和教科书的修改,教育制度的行政改组,高等教育在日本复兴中的地位。这个调查团在1946 年3 月到达日本后,同一个日本人的溶询委员会一起工作。如盟军最高统帅部发起组织的许多类似的调查团一样,这个调查团的报告从来没有被盟军最高统帅部正式采用过,但调查团的建议对盟军最高统帅部专门负责教育政策的官员和那些制订未来法规的日本官员来说是有用的。大多数建议都编入了1947 年3 月第九十二次国会通过的新法律中。其中第一个法案,即“学校基本法”,强调个人的主动性和探究的重要性,以及在健全的教育方针中个人作为基本成分的价值。这个法案保证学术自由,并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的年限增加到九年;男女同校的原则确定下来了。“学校教育法”规定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大学四年的统一制度。由于义务教育年限的增加,这个新的教育制度牵涉到大学的数量和中学的设备都要大量增加,所以改革只能逐步进行。“学校管理法”要求进行另一种基本的改革,即成立由地方选举的、对地方负责的校务董事会,借以分散对教育的控制权。在日本通过这一新法律的同时,设在华盛顿的远东委员会也在制订一项修改日本教育制度的总政策。远东委员会所建议的政策,大体上与日本在新法律中规定的方针相似。因此,远东委员会的行动所产生的作用,就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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