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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第2页)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活动。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广告,是旅行社为推销自己的旅游项目所进行的宣传活动,它是旅行社招徕、吸引游客的重要手段。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2)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3)旅游业务广告应当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同时该细则第49条、第52条还分别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确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旅行社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称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少一些虚假,多一些真实

有些商家认为: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假话虽然虚伪但却动听,所以,总能抓住一些消费者的心理,掏空他们的钱袋。然而,假话说的太多,以至于不会讲真话,就成了十足的骗子和奸商,势必人人喊打,无处躲藏。生意做到这个份上,真是一种悲哀。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商家只有讲真话做实事,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立足长远获得最大收益。

(2)少一些欺骗,多一些真诚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的人际关系不甚和谐,商家常借助一些欺骗手法搞经营,搞得消费者犹如惊弓之鸟一般,常常心惊胆颤,唯恐避之不及。而消费又是人们生活之必须,既不能回避,又不能远离。所以,消费者多么希望商家少一些欺骗,多一些真诚。当今的消费者日益成熟,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随时会与你对簿公堂。商家应加强自律,善于依法经营,树立文明的服务理念,提高经营水准。

旅游娱乐 导游店主唱双簧游人购物易上当

沈阳一老人参加了“港澳五日游”。在香港一家珠宝店,老人意外得知该店老板竟然是自己的同乡。在亲热地唠完家常之后,老板爽快地拍拍胸脯说:“看在老乡情分上,给别人9折,我5折成本价卖你。”当下,老人花一万多元给家人购买了“极品”的铂金项链、钻石戒指等。没想到,回沈阳一比较,这些首饰总价值仅在3000元左右。这次购物,老人成了导游与店主合力算计的对象。

青岛的李小姐随团在西双版纳旅游,当到达中缅边境时,导游告诉游客:缅玉质地好,在国际市场独占鳌头,但不懂行情往往上当受骗。为此,导游为大家推选了一家正宗商店。店主果然热忱有加,恰巧又与李小姐一行人是同乡。老乡见老乡,买卖好商量。结果李小姐一行9人购买了几万元的玉器,带回西双版纳的首府景洪,一经比较游客才惊呼上当受骗。

以上两例游客受骗的原因,皆由于导游与当地商家串通一气,先将游客的身份信息传递给店主,让店主冒充游客老乡,使游客产生亲切感、信任感,使其放松防范与警惕,进而狠宰一刀。

法律聚焦:禁止欺骗游客消费

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24条分别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案例警示:

(1)购物勿轻信导游推荐

旅游的目的是玩,而不是购物。对导游推荐的商店,可以观光、浏览,不要轻易掏钱,不要轻易购买物品。对于中意的商品,不要急于成交,要货比三家,谨慎从事,保持理性消费。商家给导游回扣,导游为商家提供客源,这早已使两者间结成互相依赖的利益同盟,游客只是该同盟合围的对象和盘剥的牺牲品。

(2)勿信店主是同乡

国人认亲,对同乡有一种认同感。游客们在异地他乡巧遇与自己攀亲的同乡人,使游客毫不置疑地接受其美意,纷纷解囊购物。其实,亲的不是老乡,店主与导游对钱比对人还亲,所以,游客捂住自己的钱袋比亲近老乡更重要。

(3)购物勿吃哑巴亏

多数游客购物后发现吃亏上当都认了、忍了,毕竟人生地不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这种心态正中了奸商的下怀,也使他们更肆无忌惮地坑害游客。游客千万别吃哑巴亏,一旦受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让其留下不良记录,让其受到应有的处罚。

旅游娱乐 散客拼团好无奈自费增项不应该

张氏夫妇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每人交4730元团费和1000元的自费项目费,旅行社承诺到境外不再交任何费用。到了曼谷,导游又说,因该团人数不足,该旅行社已将此次旅游转给了另一旅行社,并要求张氏夫妇再交2000元自费金。张氏夫妇对此不满,认为某旅行社无视合同、不守承诺,纯属欺诈。

目前,国人旅游已不满足于境内的名胜古迹、名山大川,他们将目光纷纷投向国外。然而,随之而来的投诉表明,境外游尚存在散客拼团、自费增项等问题。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

法律聚焦:转团及旅行增项收费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转团(散客拼团)必须充分尊重游客的意愿,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以求得游客的理解与谅解,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实现顺利过渡与交接。同时,必须依法严格操作,才能不委屈游客,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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